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余市仰天东大道623号。
法定代表人:曾先锋,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赛维大道1211号。
法定代表人:张锁根,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502行审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502行审7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