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蒋时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彭梅与被告蒋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彭梅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彭梅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彭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彭梅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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