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逯永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怀安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逯永富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157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逯永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逯永富等八人受雇于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做地基施工,全天24小时昼夜施工,轮班接替,2018年11月进场到2019年4月完工,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监督施工,施工地在大兴南苑机场改造工程,受益方位于大兴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属地法院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逯永富系以劳务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银庄要求支付劳务费及利息。劳务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项下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本案中,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银庄三位的住所地均不在大兴区。而至于案涉合同的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据此,因双方对于劳务合同的履行地并未明确约定,逯永富主张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银庄的合同履行义务为支付劳务费,其诉讼请求中所指向的合同义务亦为要求接受劳务一方支付劳务费。故合同履行义务的内容以及逯永富的诉讼请求,可以认定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逯永富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逯永富的所在地不在北京市大兴区。综上所述,鉴于本案中被告的所在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北京市大兴区,故一审法院对此不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逯永富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逯永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