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殿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安徽省临泉县,经常居住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艳萍,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孟州市。

被告:徐正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孟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殿利与被告徐峰、徐正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21)豫0883民初92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徐峰、徐正路银行存款222,558.5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222,558.5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原告王殿利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已保全查封的被告徐峰名下的位于孟州市宏业鑫诚6号楼2单元6层2061号房产已足够申请保全标的,现申请解除对被告徐峰、徐正路银行账号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殿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徐峰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如下冻结账户:62×××15、62×××51,中信银行冻结账户62×××57,中国银行冻结账户24×××97,财付通冻结账户085e9858e3bd57100cla73527@wx.tenpay.com予以解除冻结措施;

二、对被告徐正路名下的中国银行如下冻结账户:25×××73、26×××02,中国建设银行冻结账户24×××35予以解除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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