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张丽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沈婷婷,浙江平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金日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丽丽与被执行人金日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02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丽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金日权支付申请执行人张丽丽借款本息42000元、违约金25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4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其账户中仅有部分存款,本院已冻结并扣划104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中,被执行人金日权主动向被执行人支付了19000元。
2021年3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1年3月15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1年8月16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402执8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