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国,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310295379。
被告:全友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崇阳大道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5589887163。
法定代表人:张友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洁,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张洪与被告全友家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