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景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唐河县。
被执行人:陈金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唐河县。
审理经过
刘景平申请执行陈金金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328民初13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陈金金偿还刘景平借款共112990元及利息。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陈金金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部分义务后下余部分未履行,刘景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陈金金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豫R×××××的传祺牌车辆,但该车辆未能实际控制,经询问,申请人表示暂不对该车辆进行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向房管、公积金部分发出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金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28民初139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陈金金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景平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