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国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刘金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
审理经过
李国建、刘金阳犯开设赌场罪,依法判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81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国建、刘金阳在金融单位的存款5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华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