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福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嘉,故城县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苏辉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全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福斌与被告苏辉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冀1126民初110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辉伍名下银行存款6.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实际冻结苏辉伍名下银行存款16106.89元。申请人刘福斌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系当事人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辉伍名下银行存款6.7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