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德清县数字财政管理中心(德清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60153069,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舞阳街财税大楼。

法定代表人:夏斯强。

委托代理人:姚文妹,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褚银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德清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德清县数字财政管理中心(德清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褚银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521民初3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德清县数字财政管理中心(德清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褚银法支付申请执行人德清县数字财政管理中心(德清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共计人民币138114.15元,此外被执行人还需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褚银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褚银法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褚银法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无房产,无车辆。被执行人银行信息较少,已冻结其账号。截至2021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款人民币138114.15元未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褚银法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褚银法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罚款1000元的执行措施,并对其作出了拘留15日的决定和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德清县数字财政管理中心(德清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褚银法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521执10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审判人员执 行 员 鞠 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夏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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