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彭金菊,女,****年**月**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三穗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彭金菊犯污染环境罪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8601刑初54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万元,因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案件移送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控被执行人彭金菊财产情况如下: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财产查控系统未发现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

已将被执行人彭金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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