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常士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杨增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社旗县。

被执行人:王得青,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方城县。

被执行人:胡瑞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阳市。

审理经过

关于常士虎与杨增生、王得青、胡瑞良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在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381执11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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