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10号2层207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77673722G。 法定代表人:冯飞燕,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岛市文物局、青岛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朱铁一,职务局长。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岛市文物局、青岛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 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贾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