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北屯富仁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54301MA776UNY57,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市北屯镇西北路额河明珠6号楼7单元福美来宾馆205室。 法定代表人:沙雷,理事长。 被执行人:吴西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第十师一八八团十连职工,住该连。 被执行人:陈春霞(吴西安之妻),****年**月**日出生,汉族,第十师一八八团十连职工,住该连。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阿勒泰市北屯富仁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吴西安、陈春霞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吴西安所有的新H9××××号长安牌微型面包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吴西安所有的新H9××××号长安牌微型面包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春雷 审判员 韩新民 审判员 李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