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付华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贵州省贞丰县小屯乡小屯村令盘组。
申请执行人董志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贵州省贞丰县小屯乡小屯村令盘组。
申请执行人付华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贵州省贞丰县小屯乡小屯村令盘组。
申请执行人黄兴楼,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贵州省贞丰县小屯乡小屯村令盘组。
申请执行人黄楼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贵州省贞丰县小屯乡小屯村令盘组。
被执行人韦永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贵州省贞丰县白层镇福怀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25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付华祥、董志红、付华宾、黄兴楼、黄楼章申请执行韦永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韦永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韦永学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永学在金融机构(银行、财付通)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韦永学在金融机构(银行、财付通)账户内的存款1465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胜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岑仕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