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凌九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王水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审理经过 原告凌九龙与被告王水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九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水法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判。

原告诉称 凌九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水法归还凌九龙借款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水法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6日,王水法向凌九龙借款150000元,由王水法于当日向凌九龙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借款到期后,王水法未归还借款,凌九龙多次催讨未果,故纠纷成讼。

凌九龙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证明王水法向凌九龙借款150000元的事实,并明确了借款期限。

被告辩称 王水法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对凌九龙提交的证据,因王水法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后认为,凌九龙提交的证据都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与凌九龙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本案适用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凌九龙与王水法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对借款期限作出了约定,但到期后,王水法并未归还借款,实属违约。故对凌九龙要求王水法归还借款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王水法给付原告凌九龙借款15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王水法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长卢峰

人民陪审员李金荣

人民陪审员王少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赵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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