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漯河市召陵区万家灯饰城,经营场所漯河市召陵区滨河路东段门面房。 经营者万红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孟督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审理经过
原告漯河市召陵区万家灯饰城与被告孟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漯河市召陵区万家灯饰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514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被告在原告处购电料,因货款不足,向原告写一借条,在8月15日归还1000元,还欠5148元拒不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漯河市召陵区万家灯饰城在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地址经邮寄无法送达,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漯河市召陵区万家灯饰城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尚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