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友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告:吴孟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友才诉被告吴孟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2021年7月28日,原告薛友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薛友才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薛友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