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庆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7503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庆利罚金一案中,于2018年1月9日向李庆利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李庆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月5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庆利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东方红分理处621700104000328××××账号的银行存款,于2018年6月19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李庆利银行存款767元。被执行人李庆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组成合议庭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如发现执行线索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尹希奎 审判员 侯 铁 审判员 王金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