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西滨河路8号。
负责人:张征,系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航,系辽宁东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宋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诉被申请人宋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宋伟银行存款人民币91056.8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宋伟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91056.8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人民930元,由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垫负。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