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秋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方山县麻地会乡冯家庄村人,现住。
委托代理人:马秀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方山县。
被告:李爱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方山县。
被告:李唤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方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秋爱诉被告李爱成、李唤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受理后,于2021年4月2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秀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爱成、李唤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秋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本金23000元及利息3550元(利息按1%计算,从2019年2月至2021年3月止),本息共计265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李爱成、李唤爱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我去邮政营业所存款,当时营业所的业务员为被告李唤爱向我提出借款要求,按1%的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我要用款,提前向她打招呼及时准备还我钱。我借给被告3万元,随即被告李唤爱及其丈夫李爱成为我给出具了借据。借款后被告夫妻两均到年终给付利息,最后一次由被告李爱成把利息给付到2019年2月。2019年春季,我急需用钱即向被告提出还钱,被告多次推脱让等上几天。到了2020年10月,由被告李爱成还我本金7000元。此后,经我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避而不见、甚至不接电话。
原告张秋爱在庭审中提供借据一支。
被告辩称 被告李爱成、李唤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被告李爱成、李唤爱未予答辩,也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爱成于2012年2月13日向原告张秋爱提出借款30000元,并于当日书写借据一支“今借到张秋爱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李爱成2012年2.13。”2020年10月被告李爱成偿还原告张秋爱借款本金7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原告张秋爱向本院提交的借据,只能说明被告李爱成为其债务人,且原告也未举证此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李唤爱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借据也说明实际借款人为李爱成,应由被告李爱成偿还借款本金23000元。对原告张秋爱要求二被告偿还3550元的利息的请求,原告张秋爱提供的借据未载明对利息的约定,且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法向被告李爱成、李唤爱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手续后,被告未提交答辩状,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抗辩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李爱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秋爱借款本金23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秋爱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为232元,由原告张秋爱负担44元,被告李爱成负担1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俊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景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