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八步支行,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

负责人:欧巧银,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志胜,广西卓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灵,广西卓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隆华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

法定代表人:刘增各,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贺州市三森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

法定代表人:邹永坦,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贺州市大森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达西路。

法定代表人:吴秋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贺州市联兴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

法定代表人:邹永岸,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华宝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兆思,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增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平桂区。

被执行人:谢隆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被执行人:刘增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被执行人:杨太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谢小芸,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被执行人:邹永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邹永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谢隆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谢粟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被执行人:邹年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曾玉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被执行人:吴秋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刘丽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杨景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吴秋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被执行人:刘兆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八步支行与被执行人谢隆膳、广西隆华桂投资有限公司、贺州市三森农贸有限公司、贺州市大森农贸有限公司、贺州市联兴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华宝农资有限公司、刘增各、谢隆当、刘增华、杨太军、谢小芸、邹永岸、谢粟玲、邹年快、曾玉英、吴秋香、刘丽萍、杨景逢、吴秋群、刘兆思、邹永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桂11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处置了被执行人名下如下财产:其中,拍卖成交的分别是杨景逢名下的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拍卖金额合计10232802.2元,扣除税费1282053.67元后,实际履行了8950747.53元。另外,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八步支行将广西隆华桂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桂林市七星区商场作价35994192.4元,抵偿本案债务。故该案件中被执行人尚欠本金38363764.23元及利息。本院认为 2021年6月18日,经各方当事人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自行对其名下的不动产进行变卖,变卖款用于支付本案剩余的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就案件执行已经达成和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桂11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琴

审判员 赖雳峰

审判员 黎 健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执行员 彭 翔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龚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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