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甄梓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晓姝,梅河口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于庆华(王海军妻子),女,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审理经过

原告甄梓先诉被告王海军、于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甄梓先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甄梓先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海军、于庆华的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甄梓先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甄梓先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光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靓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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