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唐新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申请人:段体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唐新梅与被申请人段体玲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唐新梅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段体玲在博乐市人民文化路XX家园C区(J26-4-8-1)X幢X单元XXX号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段体玲在博乐市文化路XX区(XXX-X-X-X)X幢X单元XXX号(不动产单元号XXXXX),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7月2日至2024年7月1日。
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申请人唐新梅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