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霍山县滕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杨积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洋洋,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扬,公司员工。
被告:郭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x。
审理经过 原告霍山县滕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霍山县滕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霍山县滕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山县滕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许玉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