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振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冯志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芝,****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州市零陵区,系被告妻子,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唐振军与被告冯志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振军、被告冯志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唐振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原告装修工资5000元人民币;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23日,被告就零陵区绿影路与黄盖路交汇处公园大地7栋2503房木工装修工资5000元,写下欠条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个月,若逾期不支付,唐振军享有永久追讨权利并可以向法院起诉。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冯志园辩称,欠款是事实,因为房屋装修有质量问题,才没付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左右,被告冯志园找到原告唐振军,雇请原告唐振军给被告冯志园做木工,材料由被告冯志园购买,原告唐振军包工不包料,双方约定工资为6000元。该房木装修完后,工资未支付。后,原告唐振军找到被告冯志园要求其支付装修款。2020年1月23日,被告冯志园写下欠条,载明“冯志园下欠唐振军公园大地9栋25XX房木工装修工资5000元,还款期限为2个月”。因被告冯志园到期后未支付原告唐振军工资,原告诉至法院酿成本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唐振军给被告冯志园做木工装修公园大地9栋25XX房,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唐振军做工完毕,被告冯志园应支付相应的工资。现原告唐振军要求被告冯志园支付木工装修工资5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冯志园抗辩未支付工资系原告唐振军房屋装修存有质量问题,现有证据不能查实,本院不予采纳。待被告收集好相关证据,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冯志园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唐振军工资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冯志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