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山河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被申请人: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山河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鲁0683民初5183-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830000元(建设银行安徽省宿州市宿东支行,账号:3400××××6934)。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山河砼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本院(2021)鲁0683民初5183-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830000元(建设银行安徽省宿州市宿东支行,账号:3400××××6934)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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