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富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工业园区古堰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崔立付,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邯郸市恒升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联纺路71号院2-1-21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庆,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陕西富泉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恒升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陕西富泉纺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陕西富泉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