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某,女,****年**月**日出生,藏族,户籍所在地西藏类乌齐县,住西藏类乌齐县。 被告:泽某,男,****年**月**日出生,藏族,户籍所在地西藏类乌齐县,西藏类乌齐县类乌齐镇尼美村。
审理经过
原告白某与被告泽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白某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具有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自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伦珠桑布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扎西次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