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6层。负责人:杨毓,行长。

被执行人:李文育,男,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执行人:黄育妹,女,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执行人:吴东明,男,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执行人博克斯特(北京)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黄育妹。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吴东明、黄育妹、李文育、博克斯特(北京)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现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房产,但因未找到车辆下落且房产系轮候查封,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审 判 长 侯军辉

审 判 员 方 岩

审 判 员 韩毅强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王颢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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