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崔山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崔山根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21)豫0782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8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1800元,执行费77元。 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崔山根名下的存款予以冻结。现该案已执行完毕,应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崔山根名下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月军 审判员 石 瑛 审判员 翟福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常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