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崔山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崔山根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21)豫0782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8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1800元,执行费77元。 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崔山根名下的存款予以冻结。现该案已执行完毕,应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崔山根名下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月军 审判员  石 瑛 审判员  翟福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常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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