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桂平市灿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市西山镇大起村7队明珠翠苑E幢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81MA5L90CG1R。

法定代表人:周灿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柳意,女。

被执行人:李德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西桂平市灿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李德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一、被执行人李德荣支付尚欠的租金83601元及违约金5016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李德荣应返还2.5米立杆271条,1.2米拉杆688条、扣件120只、顶托313只、手榴弹扣79只给申请执行人广西桂平市灿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且负担案件受理费1214元及申请执行费122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李德荣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并依法冻结了其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另查明,被执行人李德荣名下车牌号为“桂R×××××”黑豹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由于该报废标准,无法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李德荣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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