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李纲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942828J。

代表人:苏朝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梁,男,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斌,男,该行职员。

被告:张克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县农商行)与被告张克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沙县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斌到庭参加诉讼,张克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沙县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克灏偿还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49998.3元、本金透支分期手续费3544.26元、违约金665.29元(暂计至2020年7月22日),从2020年7月23日起至还清透支本金之日止的透支分期手续费按月利率9‰计收,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收,每期最高不超过500元、最低不低于1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由张克灏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9日,张克灏向沙县农商行申领使用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并声明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并签订《沙县农村商业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淘金卡使用须知及升降级账户约定协议》(以下简称《使用须知及约定协议》)。沙县农商行根据张克灏申请,于2016年12月24日向张克灏发放6228027106920107的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透支额度5万元,卡片有限期自2016年12月24日至2019年12月23日止,透支手续费为月费率9‰,按账单周期计收,账单日为每月22日,还款日为账单日后加25日天,持卡人未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其所欠金额按5%计收违约金,每期最高不超过500元、最低不低于10元。张克灏从2019年12月22日账单日后就未按时还款,截至2020年7月22日尚欠沙县农商行透支本金49998.3元、本金透支分期手续费3544.26元、违约金665.29元。经沙县农商行多次催讨,张克灏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沙县农商行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张克灏未作答辩。

沙县农商行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营业执照、身份证、《沙县农商银行关于修订的通知》、《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对部分贷记卡服务项目进行调整的公告》、《沙县农商银行金融服务价格标准》(2018年12月版)、《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申请表》、《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使用须知及约定协议》、账户余额查询、卡片交易明细、电话短信催收通知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张克灏在答辩期及举证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及提交证据,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进行质证,应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沙县农商行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综合上述证据及沙县农商行当庭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1.2016年12月19日,张克灏向沙县农商行申领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声明“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领用合约》以普惠金融卡申领人为甲方,福建省各市、县(区)联社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农商银行为乙方,约定: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透支取现(转出)、消费均不享受免息期;支持“随借随还”,系统根据甲方的透支金额按日计收利息;甲方需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归还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等,根据甲方资金流使用情况,全部或部分归还本金;若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足额归还相应的利息及费用,对不足部分,按规定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最低5元;甲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乙方有权依法向甲方催收、追缴并有权停止甲方使用卡片,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全额偿还所欠款项(包括不限于分期付款,手续费等),甲方已支付分期付款手续不作返还;乙方因向甲方催收欠款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其他费用),均为甲方承担;各项收费如有变动,将以公告或短信形式通知。《使用须知及约定协议》约定:福万通普惠金融﹒淘金卡收取的费用包括年费(免收年费)、透支手续费和滞纳金;透支手续费费率为月9‰;如遇福万通普惠金融﹒淘金卡收费项目或标准调整的,一经公布即为有效,不再另行通知;使用福万通普惠金融﹒淘金卡透支不享受免息期,须按日支付透支手续费,其计算方法:透支手续费=透支本金×当期费率×透支天数;转账、消费属透支。

2.2016年12月24日,沙县农商行向张克灏发放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张克灏使用该卡透支取现(转出)、消费等,但从2019年12月22日起未按合约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20年7月22日,尚欠沙县农商行透支本金49998.3元、本金透支分期手续费3544.26元、违约金665.29元。

3.2016年11月10日,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社关于对部分贷记卡服务项目进行调整的公告》,载明:调整《福万通普惠金融卡收费标准》中“滞纳金”为“违约金”,自2017年1月1日执行。违约金调准后收取标准为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最低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沙县农商行是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享有信用卡经营权。张克灏向沙县农商行申领信用卡,双方就信用卡申领使用的权利义务而签署的《领用合约》、《章程》、《使用须知及约定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张克灏领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未按合约约定偿还透支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沙县农商行要求张克灏依上述约定偿还透支本金、本金透支分期手续费的主张,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部分。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已于2016年11月10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社关于对部分贷记卡服务项目进行调整的公告》,将滞纳金调整为违约金,且违约金计算标准与滞纳金一致。张克灏对上述公告未提出疑义,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沙县农商行要求张克灏支付违约金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张克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张克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49998.3元;

二、张克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透支分期手续费3544.26元、违约金665.29元(计至2020年7月22日)及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还清透支本金之日止,按《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及《沙县农村商业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淘金卡使用须知及升降级账户约定协议》等约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分期手续费及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计577.5元,由张克灏负担。

张克灏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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