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丁天,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申请人:刘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丁天与被申请人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豫0205民初135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刘涛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丁天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刘涛已按本院(2021)豫0205民初1358号调解书中协议约定的内容偿还丁天借款。丁天要求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涛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的冻结或对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