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旗鼓大道1号西北方向46米处。 法定代表人:夏福卿,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再月,湖北立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翟营南大街389号。 法定代表人:杨卓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华,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赵坤,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咸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渡普镇咸嘉临港新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潘东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因与被告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咸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原告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又于2021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800,减半收取95900元,由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 斌 审判员 沈朝明 审判员 李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慧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