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明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70号4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3687512319D。
法定代表人张留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保华,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良燕,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明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
负责人林建星,局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建省明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20)闽0403行初9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明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欲与三明市自然资源局案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省明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福建省明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
二、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20)闽0403行初96号行政裁定视为撤销。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上诉人福建省明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