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西铜鼓江桥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定江西路**,组织机构代码:X1243015-5。
法定代表人:冯绪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腾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仙来中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0607965309。
法定代表人:陈振国,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铜鼓江桥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腾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壹仟伍佰捌拾贰万肆仟捌佰玖拾陆元整,现需划扣被执行人帐户内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腾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帐户15×××72的银行存款壹仟伍佰捌拾贰万肆仟捌佰玖拾陆元整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