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庄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成都区锦江区。 委托代理人:卢晶,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重庆厨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1号24-2。 法定代表人:黄敬,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岸区笨笨猫餐馆,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城大道32号A栋1层10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庄莉申请执行重庆厨联科技有限公司、南岸区笨笨猫餐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做出的(2019)渝0108民初917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南岸区笨笨猫餐馆已履行完判决文书中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重庆厨联科技有限公司还应支付40万元,负担本案受理费及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对其作出拘留的决定;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存款、网络银行(含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等)、有价证券、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股权股份、工商信息等财产状况。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重庆厨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重庆厨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敬名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房屋进行查封,由于被执行人重庆厨联科技有限公司提起抗诉并且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已受理该抗诉,因此该查封房屋暂不处置。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渝0108执294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永红 审 判 员 王华恒 审 判 员 廖全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丁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