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陈伟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新安县。 原审原告:徐建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新安县。 原审被告:申明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陈伟伟、徐建设与原审被告申明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豫0302民初105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许丽飞 审判员  姬玲利 审判员  袁玲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炎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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