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学民,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生,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226000113347H。
法定代表人:闫亮,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如利,男,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人民政府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原告秦学民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秦学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秦学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张立军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任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