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葛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姜云楠,男,住白山市江源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葛林与被告姜云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云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葛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姜云楠偿还借款3526元。事实和理由:葛林经营泉阳泉精品商店,雇佣姜云楠打工,姜云楠2012年1月4日向葛林借款3526元。借款至今未还。
被告辩称
姜云楠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月4日,姜云楠出具欠据一份,内容为“人民币叁仟伍佰贰拾陆元整。3526.00元。事由姜云楠借款。春节前付清”。欠据内容由葛林书写,姜云楠在欠据上签名。 葛林庭审时称,欠据体现的3526元包括借款3000元、欠款526元。姜云楠2012年1月4日后未偿还借(欠)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姜云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和辩论等诉讼权利。根据葛林提交的欠据,可以认定姜云楠欠款3526元的事实,其应按欠据内容还款。 综上所述,对葛林要求姜云楠偿还借款3526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姜云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葛林借(欠)款35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葛林已预交),由姜云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文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孟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