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卓尼县柳林镇东石沟村石沟自然村*号。 原告: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卓尼县柳林镇奤盖村奤盖川自然村*号。 被告:胡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大公路*号。 被告: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中心广场崇文小区一号楼一单元144室。 法定代表人:方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卓尼县某政府,住所地:甘肃省卓尼县柳林镇唐嘎街47号。 法定代表人:姜某,系该政府镇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徐某与被告胡某、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卓尼县某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原告张某、徐某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张某、徐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某、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1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月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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