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国富,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 被执行人:海城市骏峤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林家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1)辽0311民初48号判决,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的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周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孟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