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玖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安庆,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信厦大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一区17号楼A605。
法定代表人:张君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远,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李玖生与被告北京信厦大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李玖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玖生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