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阳光融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樱前街9000号。

法定代表人:赵宗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女,汉族。

被告:宋锡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密市。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阳光融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宋锡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被告宋锡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14804.93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医疗费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病于2020年9月3日入住原告处治疗,病情好转后于2020年9月17日出院,未办理出院结算。被告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28509.29元,扣除预交住院押金2000元,医保预结算后,尚欠原告医疗费14804.93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基于以上事实,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结算时因医疗系统升级,导致医院无法收款,医院告知付款时间另行通知。被告父亲曾在在原告处治疗时,因服用清肠药造成肠梗阻,手术治疗无效后去世。该药物包装上明确标注:肠梗阻患者禁用。被告向原告提出交涉,认为是重大医疗事故,要求原告进行赔偿。但原告称一码归一码,因被告父亲的医疗费系被告支付,被告作为受害方,对原告的观点无法接受。为此,被告拒付医疗费,并且要求原告赔偿因父亲去世造成的损失。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9月3日,被告宋锡凯因病入原告处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直肠良性肿瘤、贲门炎、多发性结肠息肉、慢性萎缩性胃炎、肝血管瘤等。住院期间,宋锡凯预交住院押金2000元。2020年9月17日,宋锡凯出院,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28509.29元。原告主张,被告宋锡凯在出院后未结算医疗费,医保预结算后,尚欠原告医疗费14804.93元,为此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宋锡凯入原告处住院治疗,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宋锡凯接受了原告为其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支付相应的医疗服务费用。现宋锡凯尚欠原告部分医疗费未付,原告起诉追要,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利息,虽然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及利息,但被告延迟付款必然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故本院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被告辩称的其父亲与原告存在医疗纠纷,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一并处理,被告可另行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宋锡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阳光融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医疗费14804.93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22日起以本金14804.9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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