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大志,村民。
被告李长林。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大志与被告李长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大志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大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大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闫大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