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梓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新城市广场4街13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MA59CFC58G。 法定代表人:廖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嘉丽,女,该公司客服经理。 被告:禤石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441××××××××××××*。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梓博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禤石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梓博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梓博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梓博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丽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银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