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对原告李玉贞与被告淄博泰山瓷业有限公司、淄博银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鲁0302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2020)鲁0302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第二自然段中“该房屋现登记房号是欧景华城小区3号楼1单元1层东户”应为“该房屋现登记房号是欧景华城小区3号楼2单元1层东户”。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刘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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