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志丹县XX酒店,住所地志丹县,经营者:刘陆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625MA6YG4WC9Q。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红,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白震,男,1983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志丹县XX酒店与被告白震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志丹县XX酒店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志丹县XX酒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交纳319元,由原告志丹县XX酒店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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