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龙江响水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
市。
法定代表人: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云,黑龙江建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傅军,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黑龙江响水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水米业公司)与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控股公司)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诉称
响水米业公司诉称:1、请求确认响水米业公司、华联控股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合法有效;2、请求判决华联控股公司履行债权转股权协议;3、请求确认华联控股公司是响水米业公司6000万元股权的股东,股权比例为55.44%。案件受理费由华联控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24日响水米业公司股东牡丹江新创新经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华联控股公司、北京中孕合众投资有限公司、李德圣签订债权转股权股东会决议,约定响水米业公司向华联控股公司借款60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到期不能偿还,所借的6000万元转为对响水米业公司的股份,并以响水米业公司2014年底每股净资产价格持有公司股权。股东会决议签订后,双方于2015年4月1日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与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日响水米业公司收到了股东牡丹江新创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告知函,响水米业公司对于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债权转为股权没有异议。合同签订后,响水米业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内容,于2015年7月17日召开了股东大会,其中会议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增资扩股8000万元。华联控股公司作为公司股东虽未出席大会但委托了牡丹江新创新经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其参加大会并行使了表决权,大会通过了增资扩股8000万元的决定,现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响水米业公司未能依约偿还借款,因此响水米业公司要求华联控股公司履行债权转股权协议,并按照合同约定将该6000万元借款转为响水米业公司股权。
被告辩称
被告华联控股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案件。依此规定,本案应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联控股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其住所地不在本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当事人**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在省级行政辖区的第**审民商事案件,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5000万元以,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事商事案件。为此,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
本案移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